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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輛保險條款解釋

發(fā)布時間:2012-10-20 10:21:37    被閱覽數: 2097 次 來自:宿遷市安順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有限公司

本保險合同中的機動車輛是指汽車、電車、電瓶車、摩托車、拖拉機、各種專用機械車、特種車。
  本保險合同為不定值保險合同,分為基本險和附加險,但附加險不能獨立保險。保險人按照承保險別分別承擔保險責任。
  保險車輛發(fā)生全部損失或滅失,本保險合同終止。
  本部分是機動車輛保險條款的總則,適用于基本險和附加險。
  第一款規(guī)定了機動車輛保險合同承保的標的種類。機動車輛包括:汽車、電車、電瓶車、摩托車、拖拉機、各種專用機械車、特種車。其中:
  雙燃料汽車(又稱清潔燃料車輛)歸屬汽車范疇,例如:清潔燃料公共汽車;
  大型聯(lián)合收割機屬專用機械車;
  摩托車包括兩輪或三輪摩托車、輕捷摩托車、殘疾人三輪、四輪摩托車;
  只有企業(yè)自行編號、僅在特定區(qū)域為使用的其他車輛,視其使用性質和車輛用途確定其是屬于汽車還是專用機械車、特種車范疇。
  第二款規(guī)定了本合同的類別和險別。不定值保險合同指在保險合同中當事人雙方事先不確定保險標的實際價值,而只訂明保險金額作為最高賠償限額的保險合同。
  第二款還規(guī)定附加險不能單獨辦理,附加險應在辦理同一合同項下與其相對應的基本險后才能投;虺斜!1kU人承擔保險責任的原則是按照其承保的保險險別及該險別所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承擔相應的保險賠償責任。
  第三款規(guī)定了保險車輛發(fā)生全部損失或滅失時,保險合同終止。全部損失包括實際全損和推定全損。
  第一部分 基本險
   基本險分為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
   本款規(guī)定了機動車輛險基本險的險別分為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
   一、車輛損失險:保險車輛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險車輛本身損失,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規(guī)定給予賠償。
   二、第三者責任險:保險車輛因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失,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規(guī)定給予賠償。
   保險責任
    第一條 車輛損失險:
   (一)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格駕駛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
   1、碰撞、傾覆;
   2、火災、爆炸;
   3、外界物體倒塌、空中運行物體墜落、保險車輛行駛中平行墜落;
   4、雷擊、暴風、龍卷風、暴雨、洪水、海嘯、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災、泥石流、滑坡;
   5、載運保險車輛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只限于有駕駛員隨車照料者)。
   (二)發(fā)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格駕駛員對保險車輛采取施救、保護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費用,保險人負責賠償。但此項費用的最高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為限。
   本條規(guī)定了車輛損失險的保險責任。
   一、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格駕駛員:應同時具備兩個條件:第一,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員是指被保險人本人以及經被保險人委派、雇傭或認可的駕駛保險車輛的人員。第二,合格的駕駛員是指上述駕駛員必須持有效駕駛證,并且所駕車輛與駕駛證規(guī)定的準駕車型相符;駕駛出租汽車或營業(yè)性客車的駕駛員還必須具備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fā)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否則仍認定為不合格。
   二、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保險車輛作為一種工具被使用的整個過程,包括行駛和停放。例如,保險吊車固定車輪后進行吊卸作業(yè)。
   三、本機動車輛保險條款的保險責任采用列名式,未列名的不屬于保險責任。由本條款列名的意外事故或自然災害造成保險車輛的直接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
   1、碰撞:保險車輛與外界靜止的或運動中的物價意外撞擊。這里的碰撞包括兩種情況:一是保險車輛與外界物體的意外撞擊造成的本車損失;二是保險車輛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關于車輛裝載的規(guī)定載運貨物(當車輛裝載貨物不符合裝載規(guī)定時,須報請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并按指定時間、路線、時速行駛),車與貨即視為一體,所裝貨物與外界物體的意外撞擊造成的本車損失。同時,碰撞應是保險車輛與外界物體直接接觸。保險車輛的人為劃痕不屬本保險責任。
   2、傾覆:保險車輛由于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本車翻倒,車體觸地,使其失去正常狀態(tài)和行駛能力,不經施救不能恢復行駛。
   3、火災:在時間或空間上失去控制的燃燒所造成的災害。
   這里指車輛本身以外的火源以及基本險第一條所列的保險事故造成的燃燒導致保險車輛的損失。
   4、爆炸:指物體在瞬息分解或燃燒時放出大量的熱和氣體,并以很大的壓力向四周擴散,形成破壞力的現象。
   發(fā)動機因其內部原因發(fā)生爆炸或爆裂、輪胎爆炸等,不屬本保險責任。
   5、外界物體倒塌:保險車輛自身以外由物質構成并占有一定空間的個體倒下或陷下,造成保險車輛損失。如:地上或地下建筑物坍塌,樹木傾倒,致使保險車輛受損,都屬本保險責任。
   6、空中運行物體墜落:隕石或飛行器等空中掉落物體所致保險車輛受損,屬本保險責任。吊車的吊物脫落以及吊鉤或吊臂的斷落等,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也視為本保險責任。但吊車本身在操作時由于吊鉤、吊臂上下起落砸壞保險車輛的損失,不屬本保險責任。
   7、行駛中平行墜落:保險車輛在行駛中發(fā)生意外事故,整車騰空(包括翻滾360度以上)后,仍四輪著地所產生的損失。
   8、雷擊:由雷電造成的災害。
   由于雷電直接擊中保險車輛或通過其他物體引起保險車輛的損失,均屬本保險責任。
   9、暴風:風力速度28.5米/秒(相當于11級大風)以上。
   10、龍卷風:一種范圍小而時間短的猛烈旋風,平均最大風速一般在79-103米/秒,極端最大風速一般在100米/秒以上。
   11、暴雨:每小時降雨量達16毫米以上,或連續(xù)12小時降雨量達30毫米以上,或連續(xù)24小時降雨量達50毫米以上。
   洪水:凡江河泛濫、山洪暴發(fā)、潮水上岸及倒灌,致使保險車輛遭受泡損、淹沒的損失,都屬于本保險責任。
   海嘯:海嘯是由于地震或風暴而造成的海面巨大漲落現象,按成因分為地震海嘯和風暴海嘯兩種。由于海嘯以致海水上岸泡損、淹沒、沖失保險車輛都屬本保險責任。
   12、地陷:地表突然下陷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屬本保險責任。
   13、冰陷: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允許車輛行駛的冰面上,保險車輛通行時,冰面突然下陷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屬本保險責任。
   14、崖崩:石崖、土崖因自然風化、雨蝕而崩裂下塌,或山上巖石滾落,或雨水使山上沙土透濕而崩塌,致使保險車輛遭受的損失,屬本保險責任。
   15、雪崩:大量積雪突然崩落的現象。
   16、雹災:由于冰雹降落造成的災害。
   17、泥石流:山地突然爆發(fā)飽含大量泥沙、石塊的洪流。
   18、滑坡:斜坡上不穩(wěn)的石體或土體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體向下滑動。
   19、載運保險車輛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只限于有駕駛員隨車照料者):保險車輛在行駛途中因需跨過江河、湖泊、海峽才能恢復到道路行駛而過渡,駕駛員把車輛開上渡船,并隨車照料到對岸,這期間因遭受自然災害(指基本險第一條(一)第4項所列的災害),致使保險車輛本身發(fā)生損失,保險人予以賠償。但由貨船、客船、客貨船或滾裝船等運輸工具承載保險車輛的過渡,不屬于本保險責任。
   四、保險車輛在遭受保險事故時,為了減少車輛損失,采取施救、保護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費用,此項費用的最高賠償限額以車輛損失險的保險金額為限(此項費用不包括車輛的修復費用)。
   施救措施是指發(fā)生保險事故時,為減少和避免保險車輛的損失所施行的搶救行為。
   保險措施是指保險事故發(fā)生以后,為防止保險車輛損失擴大和加重的行為。例如:保險車輛受損后不能行駛,雇人在事故現場看守的合理費用,當地有關部門出具證明的可以賠償。
   合理費用是指保護、施救行為支出的費用是直接的、必要的,并符合國家有關政策規(guī)定。具體應遵循以下幾點原則:
   1、保險車輛發(fā)生火災時,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員使用他人非專業(yè)消防單位的消防設備,施救保險車輛所消耗的合理費用及設備損失應當賠償。
   2、保險車輛出險后,失去正常的行駛能力,被保險人雇用吊車及其他車輛進行搶救的費用,以及將出險車輛拖運到修理廠的運輸費用,保險人應按當地物價部門核準的收費標準予以負責。
   3、在搶救過程中,因搶救而損壞他人的財產,如果應由被保險人賠償的,可予以賠償。但在搶救時,搶救人員個人物品的丟失,不予賠償。
   4、搶救車輛在拖運受損保險車輛途中發(fā)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擴大部分和費用支出增加部分,如果該搶救車輛是被保險人自己或他人義務派來搶救的,應予賠償;如果該搶救車輛是受雇的,則不予賠償。
   5、保險車輛出險后,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員或其代表奔赴肇事現場處理所支出的費用,不予負責。
   6、保險人只對保險車輛的施救保護費用負責。例如:保險車輛發(fā)生保險事故后,受損保險車輛與其所裝貨物同時被施救,應按保險車輛與貨物的實際價值進行比例分攤賠償。
   7、保險車輛為進口車或特種車,發(fā)生保險事故后,當地確實不能修理,經保險人同意后去外地修理的移送費,可予適當負責。但護送保險車輛者的工資和差旅費,不予負責。
   8、施救、保護費用與修理費用應分別理算。但施救前,如果施救、保護費用與修理費用相加,估計已達到或超過保險金額時,則可推定全損予以賠償。
   9、保險車輛發(fā)生保險事故后,對其停車費、保管費、扣車費及各種罰款,保險人不予負責。

    關聯(lián)法規(guī):    

    第二條 第三者責任險:
   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格駕駛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fā)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依照《道路
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和保險合同的規(guī)定給予賠償。但因事故產生的善后工作,保險人不負責處理。
   本條規(guī)定了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責任。
   一、意外事故:不是行為人出于故意,而是行為人不可預見的以及不可抗拒的并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突發(fā)事件。
   車輛使用中發(fā)生的意外事故,分為道路
交通事故和非道路事故。
   凡在道路上發(fā)生的
交通事故屬于道路交通事故。道路即《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所規(guī)定的:“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廣場、公共停車場等供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
   凡不在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廣場、公共停車場供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fā)生的事故,屬于非道路事故。例如在鐵路道口、渡口、機關大院、農村場院、鄉(xiāng)間小道上發(fā)生的與機動車輛有關的事故。
   在我國,道路
交通事故一般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對于非道路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一般不予受理。這時可請出險當地政府有關部門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guī)定研究處理,但應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guī)定的賠償范圍、項目和標準以及保險合同的規(guī)定計算保險賠款金額。事故雙方或保險雙方當事人對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出險當地政府有關部門的處理意見有嚴重分歧的案件;可提交法院處理解決。
   二、第三者:在保險合同中,保險人是第一方,也叫第一者;被保險人或使用保險車輛的致害人是第二方,也叫第二者;除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外的,因保險車輛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險車輛下的人員或財產遭受損害的,在車下的受害人是第三方,也叫第三者。
   同一被保險人的車輛之間發(fā)生意外事故,相對方均不構成第三者。
   三、人身傷亡:人的身體受傷害或人的生命終止。
   四、直接損毀:保險車輛發(fā)生意外事故,直接造成事故現場他人現有財產的實際損毀。
   五、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依照《道路
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及保險合同的規(guī)定給予賠償。
   保險人不是無條件地完全承擔“被保險人依法應當支付的賠償金額”,而是依照《道路
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及保險合同的規(guī)定給予賠償。
   1、無論道路
交通事故還是非道路事故,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均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guī)定的賠償范圍、項目、標準作為計算保險賠款的基礎。
   2、在上述基礎上,根據保險合同所載的有關規(guī)定計算保險賠款。
   3、應剔除保險合同中規(guī)定的免賠部分。
   六、善后工作:是指
民事賠償責任以外對事故進行妥善料理的有關事項。如:保險車輛對他人造成傷害所涉及的搶救、醫(yī)療、調解、訴訟等具體事宜。
   責任免除

    關聯(lián)法規(guī):    

    第三條 保險車輛的下列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自然磨損、朽蝕、故障、輪胎單獨損壞;
   (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高溫烘烤造成的損失;
   (三)受本車所載貨物撞擊的損失;
   (四)兩輪及輕便摩托車停放期間翻倒的損失;
   (五)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后,未經必要修理繼續(xù)使用,致使損失擴大的部分;
   (六)自燃以及不明原因產生火災;
   自燃,即指保險車輛因本車電器、線路、供油系統(tǒng)、貨物自身等發(fā)生問題造成火災。
   (七)玻璃單獨破碎;
   (八)保險車輛在淹及排氣筒的水中啟動或被水淹后操作不當致使發(fā)動機損壞。
   本條規(guī)定了車輛損失險的責任免除。
   保險車輛發(fā)生本條列舉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自然磨損:指車輛由于使用造成的機件損耗。
   二、朽蝕:指機件與有害氣體、液體相接觸,被腐蝕損壞。
   三、故障:由于車輛某個部件或系統(tǒng)性能發(fā)生問題,影響車輛的正常工作。
   四、輪胎單獨損壞:保險車輛在使用過程中,不論何種原因造成輪胎的單獨破損。
   但由于自然磨損、朽蝕、故障、輪胎損壞而引起保險事故(如碰撞、傾覆等),造成保險車輛其他部位的損失,保險人應予以賠償。
   五、地震:因地殼發(fā)生急劇的自然變異,影響地面而發(fā)生震動的現象。無論地震使保險車輛直接受損,還是地震造成外界物體倒塌所致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都不負責賠償。
   六、人工直接供油:不輕過車輛正常供油系統(tǒng)的供油。
   七、高溫烘烤:無論是否使用明火,凡違反車輛安全操作規(guī)則的加熱、烘烤升溫的行為。
   八、受本車所載貨物撞擊的損失:保險車輛行駛時,車上貨物與本車相互撞擊,造成本車的損失。
   九、兩輪及輕便摩托車停放期間翻倒的損失:兩輪摩托車或輕便摩托車停放期間由于翻倒造成的車輛損失。
   十、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后,未經必要修理繼續(xù)使用,致使損失擴大部分:保險車輛因發(fā)生保險事故遭受損失后,沒有及時進行必要的修理,或修理后車輛未達到正常使用標準而繼續(xù)使用,造成保險車輛損失擴大的部分。
   十一、自燃,本保險合同約定的自燃是指沒有外界火源,保險車輛也沒有發(fā)生碰撞、傾覆的情況下,由于保險車輛本車漏油或電器、線路、供油系統(tǒng)、載運的貨物等自身發(fā)生問題引起的火災。
   十二、不明原因產生火災:公安消防部門的(火災原因認定書)中認定的起火原因不明的火災。
   十三、玻璃單獨破碎:指不論任何原因引起的玻璃單獨破碎。玻璃包括風擋玻璃、車窗玻璃。
   十四、保險車輛在停放或行駛的過程中,被水淹及排氣筒或進氣管,駕駛員繼續(xù)啟動車輛或利用慣性啟動車輛;以及車輛被水淹后轉移至高處,或水退后未經必要的處理而啟動車輛,造成的發(fā)動機損壞。


    第四條 保險車輛造成下列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不論在
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員所有或代管的財產;
   (二)私有、個人承包車輛的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員及其家庭成員,以及他們所有或代管的財產;
   (三)本車上的一切人員和財產。
   本條規(guī)定了第三者責任險的責任免除。
   保險車輛造成本條列舉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毀,不論在
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員所有或代管的財產,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員自有的財產,或與他人共有財產的自有部分,或代替他人保管的財產。
   對于有些規(guī)規(guī)模較大的投保單位,“自有的財產”可以掌握在其所屬各自獨立核算單位的財產范圍內。例如,某運輸
公司下屬甲、乙兩個車隊各自獨立核算,由運輸公司統(tǒng)一投保第三者責任險后,甲隊車輛撞壞甲隊的財產,保險人不予負責,撞壞乙隊的財產,保險人可予以負責。
   二、私有、個人承包車輛的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員及其家庭成員,以及他們所有或代管的財產:
   1、私有、個人承包車輛的破保險人家庭成員,可根據獨立
經濟的戶口劃分區(qū)別。例如,父母兄弟多人,各自另立戶口分居,家庭成員指每戶中的成員,而不能單純按是否直系親屬來劃分。夫妻分居兩地,雖有兩個“戶口”,因兩者經濟上并不獨立,實際上是合一的,所以只能視為一個戶口。本條應遵循一個原則:肇事者本身不能獲得賠款,即保險人付給受害方的賠款,最終不能落到被保險人手中。
   2、私有、個人承包車輛的按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所有或代管的財產:指私有、個人承包車輛的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員及其家庭成員自有的財產,或與他人共有財產的自有部分,或他們代替他人保管的財產。
   3、私有車輛:車輛所有權屬于私人的車輛。如:個人、聯(lián)戶和私營企業(yè)等的車輛。
   4、個人承包車輛:以個人名義承包單位、他人的車輛。
   三、本車上的一切人員和財產:意外事故發(fā)生的瞬間,在本保險車輛上的一切人員和財產,包括此時在車下的駕駛員。這里包括車輛行駛中或車輛未停穩(wěn)時非正常下車的人員,以及吊車正在吊裝的財產。


    關聯(lián)法規(guī):    

    第五條 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或第三者的
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戰(zhàn)爭、軍事沖突、暴亂、扣押、罰沒、政府征用;
   (二)非被保險人或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員使用保險車輛;
   (三)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格駕駛員的故意行為;
   (四)競賽、測試、在營業(yè)性修理場所修理期間;
   (五)車輛所載貨物掉落、泄漏;
   (六)機動車輛拖帶車輛(含掛車)或其他拖帶物,二者當中至少有一個未投保第三者責任險;
   (七)駕駛員飲酒、吸毒、被藥物麻醉;
   (八)駕駛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沒有駕駛證;
   2、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
   3、持軍隊或武警部隊駕駛證駕駛地方車輛;持地方駕駛證駕駛軍隊或武警部隊車輛;
   4、持學習駕駛證學習駕車時,無教練員隨車指導,或不按指定時間、路線學習駕車;
   5、實習期駕駛大型客車、電車、起重車和帶掛車的汽車時,無正式駕駛員并坐監(jiān)督指導;
   6、實習期駕駛執(zhí)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救護車和載運危險品的車輛;
   7、持學習駕駛證及實習期在高速公路上駕車;
   8、駕駛員持審驗不合格的駕駛證,或未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持未審驗的駕駛證駕車;
   9、使用各種專用機械車、特種車的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fā)的有效操作證;
   10、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屬于無有效駕駛證的情況。
   (九)保險車輛肇事逃逸;
   (十)未按書面約定履行交納保險費義務;
   (十一)除本保險合同另有書面約定外,發(fā)生保險事故時保險車輛沒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fā)的行駛證和號牌,或未按規(guī)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
   本條規(guī)定了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共同的責任免除。
   一、戰(zhàn)爭:國家與國家、民族與民族、政治集團與政治集團之間為了一定的政治、
經濟目的而進行的武裝斗爭。
   二、軍事沖突:國家或民族之間在一定范圍內的武裝對抗。
   三、暴亂:破壞社會秩序的武裝騷動。
   戰(zhàn)爭、軍事沖突、暴亂以政府宣布為準。
   四、扣押:指采用強制手段扣留保險車輛。
   五、罰沒:指司法或行政機關沒收違法者的保險車輛,作為處罰。
   六、政府征用:特指政府利用行政手段有償或無償占用保險車輛。
   七、非被保險人或非被保險人允許的合格駕駛員指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員以外的其他人員。
   八、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格駕駛員的故意行為: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格駕駛員明知自己為或不為可能造成損害的結果,而仍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fā)生。
   九、競賽:指保險車輛作為賽車直接參加車輛比賽活動。
   十、測試:指對保險車輛的性能和技術參數進行測量或試驗。
   十一、在營業(yè)性修理場所修理期間:指保險車輛進入維修廠(站、店)保養(yǎng)、修理期間,由于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保險車輛或他人的損失。其中,營業(yè)性修理場所指保險車輛進入以盈利為目的修理廠(站、店);修理期間指保險車輛從進入維修廠(站、店)開始到保養(yǎng)、修理結束并驗收合格提車時止,包括保養(yǎng)、修理過程中的測試。
   十二、車輛所載貨物掉落:指保險車輛裝載的貨物從車上掉下砸傷他人或砸壞他人財產。
   車輛所載貨物泄漏,指保險車輛裝載液體、氣體因流泄、滲漏而對外界一切物體造成腐蝕、污染、人畜中毒、植物枯萎以及其他財物的損失。例如:保險車輛漏油造成對路面的損害。
   十三、機動車輛拖帶車輛(含掛車)及其他拖帶物,二者當中至少有一個未投保第三者責任險;無論是保險車輛拖帶未保險車輛(物),還是未保險車輛拖帶保險車輛,都屬于保險車輛增加危險程度,超出了保險責任正常所承擔的范圍,故由此產生的任何損失,保險人不予賠償(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清障車拖帶障礙車不在此列)。但拖帶車輛和被拖帶車輛均投保了車輛損失險的,發(fā)生車輛損失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保險人應對車輛損失部分負賠償責任。
   十四、駕駛員飲酒:指駕駛員飲酒后開車?筛鶕铝兄粊砼卸ǎ
   (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交通事故時作出的酒后駕車結論。
   (二)有飲酒后駕車的證據。
   十五、吸毒:指駕駛員吸食或注射鴉片、嗎啡、海洛因、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guī)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十六、被藥物麻醉:指駕駛員吸食或注射有麻醉成份的藥品,在整個身體或身體的某一部分暫時失去控制的情況下駕駛車輛。
   十七、保險車輛肇事逃逸:是指保險車輛肇事后,為了逃避
法律法規(guī)制裁,逃離肇事現場的行為。
   十八、保險事故發(fā)生前,未按書面約定履行交納保險費義務:按時交納保險費是投保人應盡的義務。
   十九、發(fā)生保險事故時,保險車輛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1、保險車輛須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fā)的行駛證或號牌。
   2、保險車輛達到國標GB7259-1997《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的要求,并在規(guī)定期間內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檢驗合格。
   但保險合同另有書面約定的情況下,保險人應承擔保險責任。其中,另有書面約定是指保險合同中的作出的明示的、與該條文內容相反的約定。如:保險合同中特別約定承保的、在特定區(qū)域內行駛的、沒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fā)的正式號牌的特種車(礦山機械車、機場內專用車等);或政府部門規(guī)定需先保險后檢驗該發(fā)號牌的新入戶車輛等。


    第六條 下列損失和使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保險車輛發(fā)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險人或第三者停業(yè)、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中斷通訊以及其他各種間接損失;
   (二)因保險事故引起的任何有關精神損害賠償;
   (三)因污染引起的任何補償和賠償;
   (四)直接或間接由于計算機2000年問題引起的損失;
   (五)保險車輛全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以及在此期間受到損壞或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以及第三者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
   本條也是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共同的責任免除。
   以下列舉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保險車輛發(fā)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險人或第三者停業(yè)、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中斷通訊以及其他各種間接損失:
   1、保險車輛發(fā)生保險事故受損后喪失行駛能力,從受損到修復這一期間,被保險人停止營業(yè)或不能繼續(xù)運輸等損失,保險均不負責賠償。
   2、保險車輛發(fā)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營業(yè)停止、車輛停駛、生產或通訊中斷和不能正常供電、供水、供氣的損失以及由此而引起的其他人員、財產或利益的損失,不論在
法律上是否應由破保險人負責,保險人都不負責賠償。
   二、因保險事故引起的任何有關精神損害賠償:指無論是否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任何精神損害賠償。
   三、因污染引起的任何補償和賠償:指不論是否發(fā)生保險事故,保險車輛本身及保險車輛所載貨物泄漏造成的對外界任何污染引起的補償和賠償,保險人都不負責賠償。
   污染包括保險車輛在正常使用過程中,由于車輛油料或所載貨物的泄漏造成的污染,以及保險車輛發(fā)生事故導致本車或第三者車輛的油料或所載貨物的泄漏造成的污染。
   四、直接或間接由于計算機2000年問題引起的損失:計算機2000年問題,指因涉及2000年日期變更,或此前、期間、其后任何其他日期變更,包括閏年的計算,直接或間接引起計算機硬件設備、程序、軟件、芯片、媒介物、集成電路及其他電子設備中的類似裝置的故障,進而直接或間接引起和導致保險財產的損失或損壞問題。包括:
   1、不能正確識別日期:
   2、由于不能正確識別日期,以讀取、存儲、保留、檢索、操作、判別、處理任何數據或信息,或執(zhí)行命令和指令;
   3、在任何日期或該日期之后,由于編程輸入任何計算機軟件的操作命令引起的數據丟失,或不能讀取、儲存、保留、檢索、正確處理該類數據;
   4、因涉及2003年日期變更,或任何其他日期變更,包括閏年的計算,而不能正確進行計算、比較、識別、排序和數據處理;
   5、因涉及2000年日期變更,或任何其他日期變更,包括閏年的計算,對包括計算機、硬件設備、程序、芯片、媒介物、集成電路及其他電子設備中的類似裝置進行預防性的、治理性的、或其他性質的更換、改變、修改。
   五、全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期間:指保險車輛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行為發(fā)生之時起至公安部門將該車收繳之日止。
   附屬設備是指購買新車時,隨車裝備的基本設備,隨車工具、新增加設備等,不屬于附屬設備。


    第七條 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1、不屬于是基本險條款第一條規(guī)定的車輛損失險責任范圍的損失和費用。
   2、不屬于基本險條款第二條規(guī)定的第三者責任險責任范圍的損失和費用。
   保險金額、賠償限額和保險期限


    第八條 車輛損失險的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選擇以下三種方式之一協(xié)商確定:
   (一)按新車購置價確定。新車購置價是指本保險合同簽定地購置與保險車輛同類型新車(含車輛購置附加費)的價格。
   (二)按投保時的實際價值確定。實際價值是指同類型車輛市場新車購置價減去該車已使用年限折舊金額后的價格。
   折舊按每滿一年扣除一年計算,不足一年的部分,不計折舊。折舊率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但最高折舊金額不超過新車購置價的80%。
   (三)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協(xié)商確定。但保險金額不得超過同類型新車購置價,超過部分無效。
   保險人根據保險金額的不同確定方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本條規(guī)定了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的確定方式及相應的保險賠償處理依據。
   投保人和保險人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新車購置價、實際價值、協(xié)商價值三種方式之一確定保險金額。原則上新車按第一種方式承保,舊車可以在三種方式中由投保人和保險人雙方自愿協(xié)商確定,但保險金額的不同確定方式直接影響和決定了發(fā)生保險事故時保險賠償的計算原則。
   本條所稱新車購置價是指保險合同簽訂時,在簽訂地購置與保險車輛同類型新車(含車輛購置附加費)的價格。
    第九條 第三者責任險的每次事故最高賠償限額應根據不同車輛種類選擇確定:
   (一)在不同區(qū)域內,摩托車、拖拉機的最高賠償限額分為四個檔次:2萬元、5萬元、10萬元和20萬元;
   (二)其他車輛的最高賠償限額分為六個檔次:5萬元、10萬元、20萬元、50萬元、100萬元和100萬元以上,且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三)掛車投保后與主車視為一體。發(fā)生保險事故時,掛車引起的賠償責任視同主車引起的賠償責任。保險人對掛車賠償責任與主車賠償責任所負賠償金額之和,以主車賠償限額為限。
   本條規(guī)定了第三者責任險每次事故最高賠償限額的確定方式。選擇每次事故最高賠償限額是保險人計算保險費的依據,同時也是保險人承擔第三者責任險每次事故補償的最高限額。
   一、摩托車、拖拉機的每次事故最高賠償限額因不同區(qū)域其選擇原則是不同的,與《機動車輛保險費率規(guī)章》有關摩托車定額保單銷售區(qū)域的劃分相一致。
   二、除摩托車、拖拉機外的其他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險的最高賠償限額分幾個檔次:例如,六座以下客車分為5萬元、10萬元、20萬元、50萬元、100萬元及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等檔次,供投保人和保險人在投保時自行協(xié)商選擇確定。
   三、掛車投保后與主車視為一體,是指主車和掛車都必須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而且主車拖帶掛車。無論賠償責任是否是由掛車引起的,均視同是由主車引起的,保險人第三者責任險的總賠償責任以主車賠償限額為限。主車、掛車在不同保險
公司投保的,發(fā)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應向承保主車的保險公司索賠,還應提供主車、掛車各自的保險單。兩家保險公司按照所收取的保險單上載明的第三者責任險保險費比例分攤賠款。
    第十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要求變更合同內容時,應向保險人書面申請辦理批改。
   本條規(guī)定了變更合同內容必須履行的手續(xù)。
   在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需要變更保險金額或賠償限額、保險期限等合同內容的,被保險人應向保險人提出書面申請。申請變更的內容在保險人簽發(fā)批單后生效。

    第十一條 保險期限為一年。除
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投保時保險期限不足一年的按短期月費率計收保險費。保險期限不足一個月的按月計算。
   保險合同解除時,按照《機動車輛保險費率規(guī)章》的有關規(guī)定退還未到期責任部分的保險費。
   本條規(guī)定了機動車輛保險合同期限與保險費率的關系。
   機動車輛保險合同期限通常為一年。除
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保險合同期限不足一年的,應按短期月費率計收保險費。對于保險合同期限和短期月費率的對應關系應以各險別的保險期限而確定。保險期限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機動車輛保險合同解除時,除法律、法規(guī)和保險合同另有規(guī)定外,應按《機動車輛保險費率規(guī)章》的有關規(guī)定計收已了責任部分的保險費,并退還未到期責任部分的保險費。
   賠償處理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保險單、事故證明、事故責任認定書、事故調解書、判決書、損失清單和有關費用單據。
   本條規(guī)定了被保險人在索賠時,應向保險人提供證據、相關證明和資料,被保險人應及時提供保險單及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資料和有關費用單據。保險人依據保險合同的規(guī)定,認為有關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通知被保險人補充。

    第十三條 保險人依據保險車輛駕駛員在事故中所負責任比例,相應承擔賠償責任。
   按照我國《道路
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guī)定的交通事故“以責論處”的原則,被保險人應按照在交通事故中所負的責任比例承擔己方損失和對他方的賠償責任,保險人則按照保險合同的規(guī)定對被保險人在事故中應負責任比例下承擔的己方損失和對他方賠償責任范圍內承擔保險賠償責任。對于任何與所負交通事故責任不相適應而加重被保險人損害賠償責任的,保險人對加重部分的賠償不予負責。

    關聯(lián)法規(guī):    

    第十四條 保險車輛因保險事故受損或致使第三者財產損壞,應當盡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須會同保險人檢驗,確定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或拒絕賠償。
   本條規(guī)定了機動車輛保險的檢驗修復原則。
   保險車輛因發(fā)生保險事故遭受損失或致使第三者的財產損壞,若估計修復費用不會達到或接近保險車輛或第三者財產的實際價值,應根據“
交通事故財產損失以修為主”的原則盡量修復。修復是指對于交通事故損壞的財物,應盡量使其恢復到損壞以前的狀態(tài)和使用性能。修理前,被保險人要會同保險人檢驗受損保險車輛或第三者財產,明確修理項目、修理方式和修理費用。對不經過保險人定損而被保險人自行修理的,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修理費用或拒絕賠償。在保險人重新核定修理費用時,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向保險人提供受損情況、修理情況及有關的證明材料,如果發(fā)現其存在隱瞞事實,不如實申報,或嚴重影響保險人正常取證和確定事故原因、損失程度等行為,保險人可部分或全部拒絕賠償。
    第十五條 車輛損失險按以下規(guī)定賠償:
   (一)全部損失
   保險金額高于實際價值時,以出險當時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保險金額等于或低于實際價值時,按保險金額計算賠償。
   (二)部分損失
   以新車購置價確定保險金額的車輛,按實際修理及必要、合理的施救費用計算賠償;保險金額低于新車購置價的車輛,按保險金額與新車購置價的比例計算賠償修理及施救費用。
   保險車輛損失賠償及施救費用分別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如果保險車輛部分損失一次賠款金額與免賠金額之和等于保險金額時,車輛損失險的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三)施救的財產中,含有本保險合同未保險的財產,應按本保險合同保險財產的實際價值占總施救財產的實際價值比例分攤施救費用。
   本條規(guī)定了車輛損失險的賠償計算辦法。
   在機動車輛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車輛發(fā)生保險事故而遭受的損失或費用支出,保險人按以下規(guī)定賠償:
   一、全部損失:指保險車輛整體損毀;或保險車輛受損嚴重,失去修復價值;或保險車輛的修復費用達到或超過出險當時的實際價值,保險人推定全損。
   1.保險車輛發(fā)生全部損失后,如果保險金額高于出險當時的實際價值,按出險當時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即:
   賠款=(實際價值-殘值)×事故責任比例×(1-免賠率)
   出險當時的實際價值按以下方式確定:按出險時的同類型車輛市場新車購置價減去該車已使用年限折舊金額后的價值合理確定;或按照出險當時同類車型、相似使用時間、相似使用狀況的車輛在市場上的交易價格確定。折舊按每滿一年扣除一年計算,不足一年的部分,不計折舊。折舊率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但最高折舊金額不超過新車購置價的80%。
   2.保險車輛發(fā)生全部損失后,如果保險金額等于或低于出險當時的實際價值,按保險金額計算賠償。即:
   賠款=(保險金額-殘值)×事故責任比例×(1-免賠率)
   二、部分損失:指保險車輛受損后,未達到“整體損毀”或“推定全損”程度的局部損失。
   1.保險車輛的保險金額按投保時新車購置價確定的,無論保險金額是否低于出險當時的新車購置價,發(fā)生部分損失按照實際修復費用賠償。即:
   賠款=(實際修復費用-殘值)×事故責任比例×(1-免賠率)
   2.保險車輛的保險金額低于投保時的新車購置價,發(fā)生部分損失按照保險金額與投保時的新車購置價比例計算賠償。即:
   賠款=(實際修復費用-殘值)×(保險金額/新車購置價)×事故責任比例×(1-免賠率)
   3.保險車輛最高賠款金額及施救費分別以保險金額為限。
   4.保險車輛按部分損失一次賠款金額加免賠金額之和達到保險金額時,車輛損失險的保險責任即行終止。但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限內,不論發(fā)生一次或多次保險責任范圍內的部分損失或費用支出,只要每次賠款加免賠金額之和未達到保險金額,其保險責任仍然有效。
   5.本條所指的施救費僅限于對保險車輛的必要、合理的施救支出。如果施救財產中含有保險車輛以外的財產,則應按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占施救總財產的實際價值的比例分攤施救費用。具體計算公式為:
   (1)保險金額等于投保時新車購置價的:
   施救費=實際施救費用×事故責任比例×(保險車輛實際價值/實際施救財產價值)×(1-免賠率)
   (2)保險金額低于投保時的新車購置價的:
   施救費=實際施救費用×事故責任比例×(保險金額/新車購置價)×(保險車輛實際價值/實際施救財產價值)×(1-免賠率)


    第十六條 保險車輛發(fā)生第三者責任事故時,按《道路
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guī)定的賠償范圍、項目和標準以及保險合同的規(guī)定,在保險單載明的賠償限額內核定賠償金額。對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或拒絕賠償。
   本條規(guī)定了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依據和賠償標準。
   一、保險車輛發(fā)生第三者責任事故時,應當依據我國現行《道路
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guī)定的賠償范圍、項目和標準以及保險合同的規(guī)定處理。
   二、根據保險單載明的賠償限額核定賠償金額。
   1.當被保險人按事故責任比例應負的賠償金額超過賠償限額時:
   賠款=賠償限額×(1-免賠率)
   2.當被保險人按事故責任比例應負的賠償金額低于賠償限額時:
   賠款=應負賠償金額×(1-免賠率)
   三、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不符合《道路
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guī)定的賠償范圍、項目和標準以及保險合同規(guī)定,且事先未征得保險人同意,被保險人擅自同意承擔或支付的賠款。

    關聯(lián)法規(guī):    

    第十七條 第三者責任事故賠償后,對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賠償費用的增加,保險人不再負責。
   本條規(guī)定了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險一次性賠償結案的原則。
   保險人對第三者責任險保險事故賠償結案后,對被保險人追加受害人的任何賠償費用不再負責。


    第十八條 第三者責任事故賠償后,保險責任繼續(xù)有效,直至保險期滿。
   本條規(guī)定了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責任為連續(xù)責任。
   保險車輛發(fā)生第三者責任保險事故,保險人賠償后,無論每次事故賠款是否達到保險賠償限額,在保險期限內,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責任仍然有效,直至保險期滿。


    第十九條 保險車輛、第三者的財產遭受損失后的殘余部分,應協(xié)商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并在賠款中扣除。
   本條規(guī)定了事故殘值的處理辦法。
   保險車輛、第三者財產遭受損失后尚有價值的剩余部分,應由保險人同被保險人協(xié)商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并在計算賠款時直接扣除。


    第二十條 根據保險車輛駕駛員在事故中所負責任,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在符合賠償規(guī)定的金額內實行絕對免賠率:負全部責任的免賠20%,負主要責任的免賠15%,負同等責任的免賠10%,負次要責任的免賠5%。單方肇事事故的絕對免賠率為20%。
   單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與第三方有關的損害賠償的事故,但不包括自然災害引起的事故。
   本條規(guī)定了機動車輛保險每次保險事故與賠償計算應按責免賠的原則。
   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的損失經保險雙方確認,還應根據保險車輛駕駛員在事故中所負責任,按照免賠率扣除一定的金額:負事故全部責任的以及單方肇事事故,扣除應付賠款金額的20%;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扣除應付賠款金額的15%;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扣除應付賠款金額的10%;負事故次要責任的,扣除應付賠款金額的5%。
   本條還明確了單方肇事事故的具體含義,并明確自然災害導致的事故不屬于單方肇事事故,即保險車輛發(fā)生基本險條款第一條(四)所列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扣除免賠。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提供的各種必要的單證齊全后,保險人應當迅速審查核定。賠款金額經保險合同雙方確認后,保險人在10天內一次賠償結案。
   本條規(guī)定了保險人的賠償期限。
   被保險人根據基本險條款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保險人提供的各種必要單證齊全后,保險人應當迅速審查,核實賠款,履行理陪審批手續(xù)。審批后的賠款金額經被保險人認定后,保險人應在10天內一次賠償結案。


    第二十二條 保險車輛發(fā)生基本險條款第一條列明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當向第三方索賠。如果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險人應提起訴訟,經法院立案后,保險人根據被保險人提出的書面賠償請求,應按照保險合同予以部分或全部賠償,但被保險人必須將向第三方追償的權利部分或全部轉讓給保險人,并協(xié)助保險人向第三方追償。
   由于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方的請求賠償的權利或過錯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償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或相應扣減保險賠償金。
   本條規(guī)定了保險事故損失應由第三方賠償的案件處理程序和代位追償原則。
   一、保險車輛發(fā)生基本險條款第一條列明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是第三方造成的,應由第三方負責賠償時,被保險人必須向第三方索賠。被保險人在索賠過程中,如遇第三方不予支付的情況,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人民法院立案后,被保險人書面請求保險人先予賠償的,同時應向保險人提供人民法院的立案證明。保險人可按保險條款有關規(guī)定和保險合同載明的條件先行賠付。
   二、保險人先行賠付后,被保險人必須簽具權益轉讓書,將向第三方追償權部分或全部轉讓給保險人,并積極協(xié)助保險人向第三方進行追償。
   三、如果被保險人放棄向第三方索賠的權利,而直接向保險人提出索賠,保險人不予受理。因為被保險人放棄了向第三方追償的權利,同時也就放棄了向保險人要求賠償的權利。
   四、由于被保險人的故意或過失行為導致保險人不能正常向第三方行使代位追償權利的,保險人將視被保險人過錯大小,全部扣除或部分扣除保險賠償金額。


    第二十三條 保險車輛發(fā)生基本險條款第一條列明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確實無法找到第三方的,保險人予以賠償,但在符合賠償規(guī)定的范圍內實行5%的絕對免賠率。
   由于第三方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發(fā)生基本險條款第一條列明的事故,確實無法找到第三方的,應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定并出具的證明為準。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二十四條 投保人對保險車輛的情況應如實申報,并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一次交清保險費。
   本條規(guī)定了投保人的告知、交納保險費義務。
   投保人投保機動車輛保險時,應按投保單和保險人的要求如實申報保險車輛的情況,并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一次如數交足保險費。


    第二十五條 被保險人及其駕駛員應當做好保險車輛的維護、保養(yǎng)工作,并按規(guī)定檢驗合格;保險車輛裝載必須符合《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中有關機動車輛裝載的規(guī)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駛技術狀態(tài)。
   被保險人及其駕駛員應根據保險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建議,及時采取相應的整改措施。
   本條規(guī)定了被保險人及其駕駛員的安全防損義務。
   投保機動車輛保險后,被保險人仍應做好保險車輛的維護、保養(yǎng)工作,避免出現故障,防止保險車輛在使用過程中釀成不應有的事故。保險車輛應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guī)定的期限接受檢驗,未按規(guī)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得繼續(xù)行駛。而且保險車輛裝載應當符合《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中關于裝載的規(guī)定,以保持安全行駛技術狀態(tài)。
   保險人在對保險車輛進行安全檢查時,被保險人應予以積極配合。被保險人及其駕駛員對于保險人發(fā)現的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隱患,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將事故消滅在萌芽中。

    關聯(lián)法規(guī):    

    第二十六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車輛轉賣、轉讓、贈送他人、變更用途或增加危險程度,被保險人應當事先書面通知保險人并申請辦理批改。
   一、保險車輛轉賣、轉讓、贈送他人:
   1.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車輛合法轉賣、轉讓、贈送他人,被保險人應當事先通知保險人。
   2.保險車輛轉賣、轉讓和贈送他人,在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異動手續(xù)后,應向保險人申請辦理批改被保險人稱謂。
   二、變更用途: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車輛改變使用性質或改裝變型,被保險人應事先通知保險人,并申請批改車輛使用性質或車型。被保險人將以非營業(yè)性質投保的車輛出租的,視為該車輛已變更用途。
   三、增加危險程度:指訂立合同時由于未曾預見或未予估計可能增加的危險程度,直接影響到保險人在承保當時決定是否加收保險費和接受承保。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車輛危險程度增加,被保險人應事先書面通知保險人,并申請辦理批改,按規(guī)定補交保險費。


    第二十七條 被保險人不得非法轉賣、轉讓保險車輛;不得利用保險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本條強調了被保險人的守法義務。
   一、非法轉賣、轉讓保險車輛: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進行轉賣。轉讓保險車輛。
   非法轉賣行為是指被保險人未在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場所進行交易,且未辦理過戶手續(xù)的私下交易行為。
   二、不得利用保險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被保險人及其允許的駕駛員不能利用保險車輛從事
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規(guī)定所不允許的活動和經營。


    第二十八條 保險車輛發(fā)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應當采取合理的保護、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事故發(fā)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報案,同時在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
   被保險人應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
交通事故處理結案之日起10天內向保險人提交本條款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或保險人要求能證明事故原因、性質、責任劃分和損失確定等的各種必要單證。
   本條規(guī)定了被保險人的施救、報案義務。
   保險車輛發(fā)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應當積極采取合理的保護、施救措施,以防止損失的擴大,并立即向出險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報告,同時在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
  
交通事故處理結案之日: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交通事故調解書或調解終結書之日。


    第二十九條 被保險人索賠時不得有隱瞞事實、偽造單證、制造假案等欺詐行為。
   本條強調了被保險人遵守誠信原則的義務。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索賠時提供的情況及各種單證必須真實可靠,對被保險人提供涂改、偽造的單證或制造假案等圖謀騙取賠款的,保險人應拒絕賠償或追回已支付保險賠款。


    第三十條 被保險人不履行本條款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自書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險合同;已賠償的,保險人有權追回已付保險賠款。
   本條規(guī)定了對被保險人不履行義務產生的后果。
   被保險人不履行基本險條款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的義務,保險人可以拒絕賠償或自書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險合同。對于因被保險人的欺騙行為而支付的保險賠款,保險人有權向其追回。
   無賠款優(yōu)待


    第三十一條 保險車輛在上一年保險期限內無賠款,續(xù)保時可享受無賠款減收保險費優(yōu)待,優(yōu)待金額為本年度續(xù)保險種應交保險費的10%。被保險人投保車輛不止一輛的,無賠款優(yōu)待分別按車輛計算。上年度投保的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附加險中任何一項發(fā)生賠款,續(xù)保時均不能享受無賠款優(yōu)待。不續(xù)保者不享受無賠款優(yōu)待。
   上年度無賠款的機動車輛,如果續(xù)保的險種與上年度不完全相同,無賠款優(yōu)待則以險種相同的部分的計算基礎。不論機動車輛連續(xù)幾年無事故,無賠款優(yōu)待一律為應交保險費的10%、
   本條規(guī)定了對無賠款保險車輛的優(yōu)待。
   為了鼓勵被保險人及其駕駛員嚴格遵守交通規(guī)則安全行車,保險人“無賠款優(yōu)待”辦法。
   一、優(yōu)待備件:
   1、保險期限必須滿一年。
   2、保險期限內無賠款。
   3、保險期滿前辦理續(xù)保。
   二、具體在確定無賠款優(yōu)待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同時投保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和附加險的,只要其中任一險種發(fā)生賠款被保險人續(xù)保時就不能享受無賠優(yōu)待
   2、保險車輛發(fā)生保險事故,續(xù)保時案件未決,被保險人不能享受無賠款優(yōu)待。但事故處理后,保險人無賠款責任。則退還無賠款優(yōu)待應減收的保險費。
   3、在一年保期限內,發(fā)生所有權轉移的保險車輛,續(xù)保時不享受無賠款優(yōu)待。
   4、無賠款優(yōu)待僅限于續(xù)保險種,即上年度投保而本年度未續(xù)保的險種和本年度新投保的險種,均不享受無賠款優(yōu)待。
   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 本條款不適用于深圳市及公在深圳特區(qū)內行駛的同時掛深圳、
香港兩地牌照的機動車輛。
   本條規(guī)定了本條款不適用的情況。


    第三十三條 被保險人在保責任開始前,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應退還保險費,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有關規(guī)定,扣減保險費金額3%的退保手續(xù)費。
   本條規(guī)定了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人要求退保的處理方法。
   退保手續(xù)費按照保險單上載明的應交保險費金額的3%收取。


    第三十四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由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約定從下列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
   (一)因履行本合同發(fā)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依合同約定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發(fā)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部分 附加險
   在投保了車輛損失險的基礎上方可投保存全車盜搶險、玻璃單獨破碎險、車輛駕駛失險、自燃損失險、新增加設備損失險;在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的基礎上方可投保車上責任險、無過失責任險、車載貨物掉落責任險;在投保了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的基礎上方可投保不計免賠特約險。附加險條款與基本險條款相抵觸之處,以附加險條款為準,未盡之處,以基本險條款為準。
   本部分規(guī)定了機動車輛保險附加險的險別和投保方式。
   一、全車盜搶險、玻璃單獨破碎險、車輛停駛損失險、自然損失險、新增加設備損失險為車輛損失險的附加險;車上責任險、無過失責任險、車載貨物掉落責任險為第三者責任險的附加險;不計免賠特約險同時為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的附加險。未設;倦U的,不得投保上述相應的附加險。所投保的附加險必須在保單上列明。
   二、基本險的保險責任終止時,相應的附加險的保險責任同時終止。
   附加險條款、條款解釋與基本險條款、條款解釋相抵觸之處,以附加險條款、條款解釋為準,未盡之處,以基本險條款、條款解釋為準。
   全車資搶險條款


    第一條 保險責任
   (一)保險車輛(含投保的掛車)全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經縣級以上公安刑偵部門立案證實,滿三個月未查明下落;
   (二)保險車輛全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后受到損壞或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需要修復的合理費用。
   本條規(guī)定了全車盜搶險的保險責任。
   一、保險車輛(含投保的掛車)全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指保險車輛全車(含投保的掛車)在停放中被他人偷走,或在停放和行駛中被劫走或被奪走,下落不明。
   二、經縣級以上公安刑偵部門立案證實:指經縣級以上(含縣級)獨立的
刑事偵察部門立案并出具書面證明。
   三、滿三個月:指自保險車輛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之日起滿三個月。


    第二條 責任免除
   (一)非全車遭盜搶,僅車上零部件或附屬設備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被損壞;
   (二)被他人詐騙造成的全車或部分損失;
   (三)全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期間,保險車輛肇事導致第三者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
   (四)被保險人因違反政府有關
法律、法規(guī)被有關國家機關罰沒、扣押;
   (五)被保險人因與他人的
民事、經濟糾紛而致車輛被搶劫、被搶奪;
   (六)租賃車輛與承租人同時失蹤;
   (七)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員的故意行為或違法行為造成的全車或部分損失;
   本條規(guī)定了全車盜搶險的責任免除。
   一、保險車輛肇事導致第三者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指保險車輛在全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期間,無論任何人駕駛該車輛導致的第三者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
   二、被保險人因與他人的
民事經濟糾紛而致車輛被搶劫、被搶奪:無論公安部門是否出具保險車輛被搶劫、被搶奪的書面證明,只要是被保險人與他人因民事經濟糾紛而導致保險車輛被搶劫、被搶奪,保險人均不負賠償責任。


    第三條 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由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在投保車輛的實際價值內協(xié)商確定。
   當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高于購車發(fā)票金額時,以購車發(fā)票金額確定保險金額。
   本條規(guī)定了全車盜搶險保險金額的規(guī)定方式。
   保險金額在投保時車輛的實際價值內協(xié)商確定,最高不得超過實際價值。實際價值按基本險條款第八條(二)確定。


    第四條 被保險人義務
   (一)被保險人得知或應當得知保險車輛被盜竊、被搶劫或按搶奪后,應在24小時內(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當地公安部門報案,同時在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并登報聲明;
   (二)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索賠時,須提供保險單、機動車行駛證、購車原始發(fā)票、車輛購置附加費憑證、車鑰匙,以及出險地縣級以上公安刑偵部門出具的盜搶案件證明和車輛已報停手續(xù)。
   本條規(guī)定了被保險人應盡的義務。
   登報聲明:被保險人在通知保險人后,在保險人指定的報紙上登載其保險車輛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的聲明。


    第五條 賠償處理
   (一)根據被保險人提供的索賠單證,保險人按以下規(guī)定賠償:
   1、全車損失,按基本險條款第十五條第(一)項有關規(guī)定計算賠償金額,并實行20%的絕對免賠率。但被保險人未能提供機動車行駛證、購車原始發(fā)票、車輛購置附加費憑證,每缺少一項,增加0.5%的免賠率;缺少車鑰匙的增加5%的免賠率;
   2、符合本條款第一條第(二)項規(guī)定的損失,按實際修復費用計算賠償,最高不超過全車盜搶險保險金額;
   3、被保險人索賠時未能向保險人提供出險地縣級以上公安刑偵部門出具的盜搶案件證明及車輛已報停手續(xù),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二)保險人確認索賠單證齊全、有效后,由被保險人簽具權益轉讓書,賠付結案。
   本條規(guī)定了全車盜搶險的賠償處理方式。
   一、保險車輛全車損失的,被本附加險載明的保險金額賠償。即:
   賠款=保險金額×(1-免賠率)
   保險車輛被盜竊,被保險人在索賠時不能提供機動車行駛證、購車原始發(fā)票、車輛購置附加費憑證的,每缺少一項,增加0.5%的免賠率;缺少車鑰匙的,增加5%的免賠率。但保險車輛被搶劫或被搶奪,被保險人在索賠時不能提供機動車行駛證、購車原始發(fā)票、車輛*附加費憑證、車鑰匙的,不增加免賠率。
   二、保險車輛部分損失的,按實際修復費用賠償。


    第六條 其它事項
   保險人賠償后,如被盜搶的保險車輛找回,應將該車輛歸還被保險人,同時收回相應的賠款。如果被保險人不愿意收回原車,則車輛的所有權益歸保險人。
   本條規(guī)定了被盜搶的保險車輛找回后的處理方法。
   一、被盜搶的保險車輛找回后,保險人尚未賠償的,應將該車輛歸還被保險人,保險人只按照本附加險條款第一條第(二)款所列保險責任進行賠償。
   二、被盜搶的保險車輛找回后,保險人已賠償,而被保險人又不愿意收回原車,被保險人應協(xié)助保險人做好該車的善后工作。
   車上責任險條款


    第一條 保險責任
   投保了本保險的機動車輛在使用過程中,發(fā)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險車輛上所載貨物遭受直接損毀和車上人員的人身傷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
經濟賠償責任,以及被保險人為減少損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護費用,保險人在保險單所載明的該保險賠償限額內計算賠償。


    第二條 責任免除
   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貨物遭哄搶、自然損耗、本身缺陷、缺少、死亡、腐爛、變質;
   (二)違法載運或因包裝、緊固不善、裝載、遮蓋不當造成的貨物損失;
   (三)車上人員攜帶的私人物品、違章搭乘的人員或違章所載貨物;
   (四)由于駕駛員的故意行為、緊急剎車或本車上的人員因疾病、分娩、自殘、毆斗、自殺、犯罪行為所致的人身傷亡、貨物損失以及車上人員在車下時所受的人身傷亡;
   (五)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第三條 賠償限額
   車上承運貨物的賠償限額和車上人員每人的最高賠償限額由被保險人和保險人在投保時協(xié)商確定,投保座位數以保險車輛的核定載客數為限。


    第四條 賠償處理
   (一)車上傷亡人員按《道路
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guī)定的賠償范圍、項目和標準以及保險合同的規(guī)定計算賠償,但每人最高賠償金額不超過保險單載明的本保險每座賠償限額,最高賠償人數以投保座位數為限;
   (二)承運的貨物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按起運地價格在賠償限額的負責賠償;
   (三)每次賠償均實行相應的免賠率,免賠率及辦法與基本險第二十條相同。
   一、本保險為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險的附加險。
   二、違章搭乘的人員是指客貨混載或超核定載客數載客等;違章載貨是指所載貨物超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定的長度、寬度、高度等。凡由于違章搭乘或違章載貨直接導致事故發(fā)生,造成人員傷亡或貨物損毀,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三、由于駕駛員的故意行為、緊急剎車造成車上人員人身傷亡或貨物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由于本車上的人員因疾病、分娩、自殘、毆斗、自殺、犯罪行為所致的本人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保險人亦不負賠償責任。
   四、保險事故發(fā)生時,如車上人員傷亡數多于投保座位數,保險人僅承擔其中的投保座位數部分的賠償責任。
   五、核定載客數指機動車輛行駛證所載明的載客數。
   六、車上人員傷亡的賠償范圍、項目和標準以(道路
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規(guī)定為準,在此基礎上根據保險單載明的每座賠償限額及投保座位數計算賠償金額。
   無過失責任險條款


    第一條 保險責任
   投保了本保險的機動車輛在使用過程中,因與非機動車輛、行人發(fā)生
交通事故,造成對方人員傷亡和財產直接損毀,保險車輛一方無過失,且被保險人拒絕賠償未果。對被保險人已經支付給對方而無法追回的費用,保險人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和出險當地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guī)定標準在保險單所載明的本保險賠償限額內計算賠償。


    第二條 賠償處理
   本保險每次賠償均實行20%的絕對免賠率。
   一、投保了本附加險的機動車輛在使用過程中,發(fā)生意外事故,造成對方人員傷亡和財產直接損毀,根據《道路
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 44條的規(guī)定,對于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10%的經濟賠償部分,在保險賠償限額內,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對于10%以上的經濟賠償部分,如被保險人拒絕賠償未果且已經支付給對方而確實無法追回的,保險人亦在保險賠償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承擔的10%及10%以上的賠償責任加免賠金額之和,最高不得超過賠償限額。
   二、本附加險的賠償限額應在被保險人所投保的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限額以內的檔次選擇確定。
   三、每次保險事故無論損失大小,均實行20%的絕對免賠率。
   車載貨物掉落責任險條款


    第一條 保險責任
   投保了本保險的機動車輛在使用過程中,所載貨物從車上掉下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毀,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
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在保險單所載明的本保險賠償限額內計算賠償。


    第二條 責任免除
   (一)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
   (二)駕駛員故意行為或車上所載氣體、液體泄漏所造成的損失。


    第三條 賠償限額
   車載貨物掉落責任每次事故的賠償限額由被保險人與保險人在投保時協(xié)商確定。


    第四條 賠償處理
   本保險每次賠償均實行20%的絕對免賠率。
   一、車載貨物分為固體、液體和氣體三種。本附加險所承擔的保險責任,指在正常使用中裝載在保險車輛上的固體貨物(對盛裝液體和氣體的容器視同固體貨物對待),從保險車輛上掉下,撞傷(亡)他人或砸毀他人的財產,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
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在保險單所載明的賠償限額內計算賠償。
   二、車載液體和氣體貨物發(fā)生泄漏事故產生的任何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三、每次保險事故無論損失大小,均實行20%的絕對免賠率。
   玻璃單獨破碎險條款


    第一條 保險責任
   投保了本保險的機動車輛在使用過程中,發(fā)生本車玻璃單獨破碎,保險人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
   投保人在與保險人協(xié)商的基礎上,自愿按進口風擋玻璃或國產風擋玻璃選擇投保,保險人根據其選擇承擔相應保險責任。


    第二條 責任免除
   (一)燈具、車鏡玻璃破碎;
   (二)被保險人或其駕駛員的故意行為,以及安裝、維修車輛過程中造成的破碎。
   一、本附加險所稱玻璃,僅指保險車輛的風擋玻璃和車窗玻璃。
   二、機動車輛燈具玻璃、車鏡玻璃破碎等均不屬本保險責任。
   三、發(fā)生玻璃單獨破碎后,保險人按受損玻璃的實際修復費用給予賠償。
   四、選擇進口風擋玻璃投保的,按進口風擋玻璃的價格予以賠償;選擇國產風擋玻璃投保的,按國產風擋玻璃的價格予以賠償。
   五、本附加險不計免賠。
   車輛停駛損失險條款


    第一條 保險責任
   投保了本保險的機動車輛在使用過程中,因發(fā)生基本險第一條所列的保險事故,造成車身損毀,致使車輛停駛,保險人按以下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部分損失的,保險人在雙方約定的修復時間內按保險單約定的日賠償金額乘以從送修之日起至修復竣工之日止的實際天數計算賠償;
   (二)全車損毀的,按保險單約定的賠償限額計算賠償;
   (三)在保險期限內,上述賠償累計計算,最高以保險單約定的賠償天數為限。


    第二條 責任免除
   保險人對下列停駛損失不負責賠償:
   (一)車輛被扣押期間的損失;
   (二)因車輛修理質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期間的損失;
   (三)被保險人及其駕駛員拖延車輛送修或修復時間的損失;


    第三條 賠償限額
   賠償限額以投保人與保險人投保時約定的賠償天數乘以約定的日賠償金額為準,但本保險的最高約定賠償天數為90天。
   一、投保本附加險時,由保險雙方在保險單上約定日賠償金額的賠償天數。約定賠償天數最高為90天。
   二、部分損失賠款=日賠償金額×實際修理天數
   全車損毀賠款=日賠償金額×約定賠償天數
   三、在保險期限內,每次賠償后要沖減約定的賠償天數,賠償天數一次或多次累計達到約定賠償天數時,本附加險的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四、本附加險的保險期限到期時,無論賠償天數一次或多次累計是否達到約定天數,本附加險的保險責任即行終止,但如本附加險的保險期限到期時,保險車輛尚未修復完畢,保險人在約定的賠償天數內繼續(xù)承擔保險責任。
   自燃損失險條款


    第一條 保險責任
   投保了本保險的機動車輛在使用過程中,因本車電器、線路、供油系統(tǒng)發(fā)生故障及運載貨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燒,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以及被保險人在發(fā)生本保險事故時,為減少保險車輛損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拖救費用,保險人在保險單該項目所載明的保險金額內,按保險車輛的實際損失計算賠償;發(fā)生全部損失的按出險時保險車輛實際價值在保險單該項目所載明的保險金額內計算賠償。


    第二條 責任免除
   對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溫烘烤等違反車輛安全操作規(guī)則造成的損失;
   (二)因自燃僅造成電器、線路、供油系統(tǒng)的損失;
   (三)運載貨物自身的損失;
   (四)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違法行為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


    第三條 保險金額
   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內協(xié)商確定。


    第四條 賠償處理
   本保險每次賠償均實行20%的絕對免賠率。
   一、自燃:與基本險中自燃的概念一致。
   二、發(fā)生部分損失,按照實際修復費用賠償。
   三、無論部分損失還是全部損失,每次賠款均實行20%的絕對免賠率。
   新增加設備損失險條款


    第一條 保險責任
   投保了本保險的機動車輛在使用過程中,發(fā)生基本險第一條所列的保險事故,造成車上新增加設備的直接損毀,保險人在保險單該項目所載明的保險金額內,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


    第二條 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以新增加設備的實際價值確定。


    第三條 賠償處理
   本保險每次賠償均實行絕對免賠率,絕對免賠率按照基本險第二十條確定。


    第四條 其他事項
   本保險所指的新增加設備,是指保險車輛出廠時原有各項設備以外,被保險人另外加裝的設備及設施。辦理本保險時,應列明車上新增加設備明細表及價格。
   一、新增加設備:指保險車輛在原有附屬設備外,被保險人另外加裝或改裝的設備與設施。如在保險車輛上加裝制冷、加氧設備、清潔燃料設備、CD及電視錄像設備、檢測設備、真皮或電動座椅、電動升降器、防盜設備等。
   二、未發(fā)生保險事故,而新增加設備單獨損毀,如被盜竊、丟失、故障,老化、被破壞等,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三、實際價值:在投保時新增加設備的市場價格。
   保險金額在實際價值內由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協(xié)商確定。
   四、發(fā)生部分損失,按照實際修復費用賠償。
   五、辦理本附加險時,應列明車上新增加設備明細表及價值。未列明的新增加設備,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不計免賠特約險條款
   只有在同時投保了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的基礎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險。當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中任一險別的保險責任終止時,本附加險的保險責任同時終止。
    第一條 保險責任
   辦理了本項特約保險的機動車輛發(fā)生保險事故造成賠償,對其在符合賠償規(guī)定的金額內按基本險條款規(guī)定計算的免賠金額,保險人負責賠償。

    第二條 責任免除
   對于各附加險項下規(guī)定的免賠金額,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不計免賠是指根據基本險條款的規(guī)定,保險人負責賠償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所實行的免賠金額。
   二、在保險期限內,不論保險車輛發(fā)生一次或多次基本險保險事故,本附加險均承擔相應的不計免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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