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激勵機動車駕駛人自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倡導良好的駕駛職業(yè)道德和文明守法風尚,建設和諧道路交通環(huán)境,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榮譽駕駛人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表現突出的駕駛人授予的一種榮譽。
第三條 榮譽駕駛人管理工作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公安機關其他相關部門配合。
第二章 榮譽駕駛人的等級及授予對象
第四條 榮譽駕駛人從低到高依次為:銅牌榮譽駕駛人、銀牌榮譽駕駛人、金牌榮譽駕駛人。
第五條 榮譽駕駛人授予的對象為本省持有小型自動擋汽車以上準駕車型駕駛證的駕駛人。
第三章 授予條件
第六條 銅牌榮譽駕駛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取得小型自動擋汽車以上準駕車型資格10年以上;
(二)在本記分周期和最近連續(xù)3個記分周期內無記6分以上記錄;
(三)在本年和最近連續(xù)3年內無一般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記錄;
(四)無列入“黑名單”管理記錄;
(五)無治安拘留處罰和刑事處罰記錄。
第七條 銀牌榮譽駕駛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取得小型自動擋汽車以上準駕車型資格15年以上;
(二)在本記分周期和最近連續(xù)4個記分周期內無記4分以上記錄;
(三)在本年和最近連續(xù)4年內無一般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記錄;
(四)無列入“黑名單”管理記錄;
(五)無治安拘留處罰和刑事處罰記錄。
第八條 金牌榮譽駕駛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取得小型自動擋汽車以上準駕車型資格20年以上;
(二)在本記分周期和最近連續(xù)5個記分周期內無記2分以上記錄;
(三)在本年和最近連續(xù)5年內無一般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記錄;
(四)無列入“黑名單”管理記錄;
(五)無治安拘留和刑事處罰記錄。
第九條 駕駛人獲得省、市級榮譽稱號的(如勞動模范、競賽能手等),或因見義勇為、協(xié)助破獲重大刑事案件、舉報交通肇事逃逸等事跡,受到公安機關表彰獎勵的,可以破格授予相應榮譽。
第四章 授予程序
第十條 榮譽駕駛人由機動車駕駛人向駕駛證核發(fā)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提出申請,駕駛證核發(fā)地交通管理部門對其條件進行審查,條件符合,經公示無異議的,授予相應榮譽。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主動對有關駕駛人的條件進行審查,條件符合,經公示無異議的,授予相應榮譽。
榮譽駕駛人不設定名額限制。
第十一條 銅牌榮譽駕駛人、銀牌榮譽駕駛人以各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隊名義授予。
第十二條 金牌榮譽駕駛人由各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隊初審,省公安廳交巡警總隊復核,符合條件,經公示無異議的,以省公安廳交巡警總隊名義授予。
第五章 獎勵措施
第十三條 對獲得榮譽的駕駛人頒發(fā)榮譽證書、證卡,在江蘇省道路交通管理信息網向社會公告。
第十四條 獲得榮譽的駕駛人,享受當地駕駛人協(xié)會會員待遇。
第十五條 建議保險公司對獲得榮譽的駕駛人在投保車輛保險時實行保費下浮,向用人單位提供榮譽駕駛人名單,供用人單位在聘用駕駛人時參考。
第十六條 職業(yè)駕駛人被評為榮譽駕駛人的,通報給所在單位,建議給予物質等獎勵。
第十七條 省、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每年從榮譽駕駛人中抽出一定數量的駕駛人,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并聘為各級道路交通安全監(jiān)督員。
第十八條 對獲得榮譽的駕駛人,經舉報、查實存在弄虛作假的,撤銷榮譽,并取消所給予的優(yōu)惠待遇。
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獲得榮譽的駕駛人的條件進行審查,對已不符合授予條件的,撤銷榮譽,并取消所給予的優(yōu)惠待遇。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對榮譽駕駛人頒發(fā)的證書、證卡由省公安廳統(tǒng)一負責提供,其他所需費用由各級公安機關自行負責。
第二十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均含本數。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公安廳交巡警總隊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7年6月1日起實施。
|